19 下列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外僑 永久居留證?
(A)兼具我國國籍者,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者
(B)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C)因逃漏稅而經財稅主管機關裁罰者
(D)因出國遊學者,每年居住未達 183 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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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8), C(5), D(5), E(0) #1197709

詳解 (共 1 筆)

#3321332

題目問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所以是要找入移法第32條、第33條的共同事由。


第 3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A),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 3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D)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A)

八、受驅逐出國。


(B)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過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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