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A)新北市石門區區長
(B)臺北市議會之市議員
(C)高雄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業務之約聘人員
(D)受國防部委託,辦理軍購案爭議訴訟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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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99), C(502), D(2517), E(0) #2770399
統計: A(238), B(199), C(502), D(2517), E(0) #2770399
詳解 (共 6 筆)
#5239031
刑法第 10 條弟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本題中律師處理的是訴訟並非國防部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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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824
公法上公務員定義因法規目的不同,從最狹義至最廣義依序為:
《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常業文官(僅指法定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務人員(排除了政務官與民選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的廣義公務員(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與公營事業人員)
《刑法》之公務員(含依法令從事公務與委託行使公權力者)
《國家賠償法》最廣義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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