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懲戒處分之類型,何者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A)免除職務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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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0), B(176), C(84), D(285), E(0) #3143860
統計: A(2830), B(176), C(84), D(285), E(0) #3143860
詳解 (共 6 筆)
#591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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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下列懲戒處分之類型,何者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A) 免除職務
(B) 休職
(C) 降級
(D) 記過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A)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B)
五、降級。(C)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D)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B)、第五款(C)及第八款(D)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反之,免除職務(A)政務人員適用之
反之,免除職務(A)政務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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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349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之法律問答集,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立法者已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之懲戒處分種類,包括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等。因此,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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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職務」是終身剝奪再次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屬於最重的懲戒處分;而「撤職」則是剝奪現職,同時在一定期間內禁止再任公職,但期滿後仍有機會重回公務體系。
| 較項目 | 免除職務 | 撤職 |
|---|---|---|
| 法條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 |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 |
| 法規定性 | 為最重之懲戒處分 | 屬於嚴厲的懲戒處分 |
| 對現職影響 | 免其現職 | 撤其現職 |
| 未來任用限制 | 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停止任用1年以上、5年以下 |
| 停止任用期滿後 | (不適用) | 得再任公務員;但自再任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 適用對象 | 一般公務員及政務人員 | 一般公務員及政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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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80
• 政務人員僅適用: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申誡。
• 不適用: 休職、降級、記過(因為政務官是隨政黨進退,降級或記過對其身分性質無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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