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將其所有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 B 地設定 10 年期限之 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 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 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丁得支付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C)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 1 年前通知甲
(D)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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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 C(8), D(51), E(0) #3703927

詳解 (共 2 筆)

#7271263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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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192

民法 第 834 條(地上權人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 第 835 條(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1.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2.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3.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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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5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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