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向下列何機關申報?
(A)財政部
(B)警察局
(C)法務部調查局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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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49), D(25), E(0) #1570077

詳解 (共 1 筆)

#3703194

第8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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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27632
未解鎖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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