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 UCP600 規定,進口貨品如以"kg"為重量單位,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將允許貨物數量有多少寬容範圍,但
動支之總金額以未逾信用狀金額為條件?
(A)加減百分之三
(B)加減百分之五
(C)加減百分之七
(D)加減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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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643), C(23), D(476), E(0) #2943584
統計: A(42), B(3643), C(23), D(476), E(0) #2943584
詳解 (共 2 筆)
#5871530
| E 雜項規定 |
| 數量與金額 a "about", "circa"(約、大約)等字或類似之用語,如用於有關 信用狀之金額或信用狀內所載之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容許不逾 該金額、數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b 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之數量不得增加或減少外,縱部分裝運不被 所許,百分之五上下之差異應屬容許,但恆以所支取之金額不超逾 信用狀之金額為限,至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或個體定其數量者, 此種差異額度即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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