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 計畫與預算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 最遲於
(A)十二月五日
(B)十二月十日
(C)十二月十五日
(D)十二 月二十日以前核覆,逾期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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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5), D(7), E(0) #2986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