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當學校發現疑似霸凌事件而啟動調查處理時,下列何者為錯誤的調查方式?
(A)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以釐清真相
(B)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D)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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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4), C(5), D(27), E(0) #2953712
統計: A(692), B(4), C(5), D(27), E(0) #2953712
詳解 (共 4 筆)
#5662330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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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358
113年修訂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對應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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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以釐清真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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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第五項:不得令當事人間或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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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C)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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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第四項: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接受調查應親自出席;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受其委託之人員陪同。
(D)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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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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