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民 101)」請問下列何者應符合核給交
通服務之標準?
(A)每位領有清寒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B)每位安置特教班之學生
(C)無法負荷 200 公尺以上步行距離的身體病弱學生
(D)以上皆符合核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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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7), C(1283), D(469), E(0) #1814615
統計: A(31), B(47), C(1283), D(469), E(0) #1814615
詳解 (共 2 筆)
#2862997
就讀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n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n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期間內,經由就讀學校向本局申請交通服務。n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n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障礙資格者n。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n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陪伴n者陪同上下學者。
n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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