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須經營何種業務滿一年以上?
(A)承銷
(B)自營
(C)經紀
(D)承銷、自營、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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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0), C(529), D(238), E(0) #203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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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724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屆滿一年以上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
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四、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處以警告處分者。
五、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六、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停業處分。
七、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四款所為廢止分支機構設立許可之處分。
八、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為處以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九、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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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經紀業務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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