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法欠缺時效規定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時效制度有二類
(C)拘留罰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代執行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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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8), B(24), C(34), D(333), E(0) #313517
統計: A(748), B(24), C(34), D(333), E(0) #313517
詳解 (共 10 筆)
#1662565
行政執行法5年內未曾執行,僅不得再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被執行人的義務還是存在,沒有消滅。例如:在第6年時,被執行人突然中樂透良心發現主動向義務主管機關繳清欠款,主管機關仍可受理繳清結案。「以上為有關A選項之個人淺見。」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則是超過期限免予執行。故執行處罰之警察機關,也只能以「超過執行時效,免予執行」來簽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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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03
在行政執行法中第7條只明定執行期間,而社維法第四章卻有關時效規定,可能是指這個吧。但不翻書的話,我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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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19
行政執行法欠缺時效規定??? 有大大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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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312
想要詢問代執行?法條搜尋結果只有森林法有代執行,但是森林法的本文和細則也沒有說明執行時效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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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502
行政執行法第七條(執行期間之限制)
I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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