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越限期仍不為給付,亦不提供擔保者, 執行機關得聲請該管法院為下列何種裁定?
(A)拘提管收
(B)沒收
(C)拘留
(D)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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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0), B(33), C(57), D(15), E(0) #313521
統計: A(1080), B(33), C(57), D(15), E(0) #313521
詳解 (共 2 筆)
#5918340
17-1是禁奢條款
違反禁止要件
同條第6項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 不清償又不報告或虛偽報告
視為其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不履行 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回到拘提.管收處理
違反禁止要件
同條第6項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 不清償又不報告或虛偽報告
視為其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不履行 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回到拘提.管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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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995
17條第3項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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