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戶籍法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至少多久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 1 個月
(B) 2 星期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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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 C(1070), D(3), E(0) #148308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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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 42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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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1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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