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地面樓層達六層以上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之專業機構辦理
(B)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申請營業登記之承裝業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 不得為之
(C)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
(D)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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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1), B(167), C(272), D(169), E(0) #596519
統計: A(4091), B(167), C(272), D(169), E(0) #596519
詳解 (共 8 筆)
#2793621
消防法 第九條 第一項 但書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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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641
高層建築的定義請參考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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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01
高層建築物通常指16樓層或50公尺以上建築物,請問法源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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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483
D選項 應每年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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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600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編 110.10.07 修正之 17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27 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編 110.10.07 修正之 17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27 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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