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災害防救之必要,受各級政府所為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 產遭受損失時,得依法請求補償。前述之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幾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幾年者,不得為之?
(A)2;5
(B)1;3
(C)1;2
(D)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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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7), B(289), C(307), D(82), E(0) #596526

詳解 (共 3 筆)

#1011166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災害防救之必要,受各級政府所為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 產遭受損失時,得依法請求補償。前述之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2幾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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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74

災害防救法

33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範圍方法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處分

   強制措施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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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944
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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