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依現行實務執行監護處分之方式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處分與在監所受刑無異,應屬刑罰之一種
(B)在醫療院所監護,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C)定期門診治療,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D)監護處分重在治療,故只要有治療必要,法院即可裁定施加監護,不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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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5663), C(234), D(941), E(0) #2052578
統計: A(600), B(5663), C(234), D(941), E(0) #2052578
詳解 (共 8 筆)
#4159714
保護管束、驅逐出境-->非拘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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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9238
A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
B 刑法87→正確
C 沒有定期門診治療的保安處分
D 刑法1,適用行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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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197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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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357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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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322
A.非屬刑罰之一種
C.非拘束人身自由
D.法律須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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