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人民土地所有權之保障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B)國家對土地使用之限制如達特別犧牲之程度,應給予權利人補償
(C)國家僅得以協議價購之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D)國家得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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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2), C(2311), D(89), E(0) #1463663
統計: A(163), B(32), C(2311), D(89), E(0) #1463663
詳解 (共 4 筆)
#1638075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
如為公有土地,可申請撥用
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等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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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096
49.公共設施保留地 Land reservation for public facilities
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如為公有土地,可申請撥用,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等方式取得。惟私人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其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租用,私地則應由核准投資人,自行協議收購或備妥價款,申請當地政府代為收買。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公告現值為準,其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以外者,則由當地地政機構依法估定。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亦有下列二項 規定:
1.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 ,視為撤銷。
2.在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間,亦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category§ionid=12&id=99&Itemid=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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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750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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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998
(A)憲法第143條第4項
(D)法第14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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