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我國法律之演進與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7 世紀之前,在臺灣居住的原住民族各有其部落習慣法則
(B)臺灣法制的西方化,開始於二次大戰結束之後
(C)臺灣現行法體系大部分是國民政府遷臺後引進的中華民國法體系
(D)臺灣建立近代式法院制度,始於日本統治時期
統計: A(334), B(3621), C(1811), D(833), E(0) #2127353
詳解 (共 10 筆)
臺灣於1895年之後,方因新來的日本統治者已繼受現代法制及法學,而有可能發展現代法學知識。
日治前期因配合日本帝國對臺灣採取特殊統治主義,發展出關心臺灣在地法律慣行的「舊慣法學」;但在統治政策轉向「內地延長」的日治後期,在臺灣的法學僅僅是作為戰前日本法學的一個分支。
雖從1920年代起已出現以現代法學知識,維護臺灣人主體性及權利的「臺灣人法學」,但其幾乎被排除於臺灣學術界之外,其實臺灣人在日治時期根本就很少能踏入法學界。至日治晚期,臺灣的法學更是跟隨著二次大戰而走向法西斯化。
戰後臺灣,改為施行民國時代中國所發展出的「中華民國法制」。此時所形成的臺灣第一代法學者,大多數係承襲民國時代中國法學經驗的外省族群,僅少數是接續日治時期臺灣法學經驗的本省人族群。法學內涵上以關於中華民國法條的釋義為主,但法學者不問族群或職業背景,均相當受戰前日本法學影響。
1.百年來台灣法治發展中,西方法治東漸的變化。中國歷朝法制,並無「法治政治」概念,祇殆具「制法統治」。然明鄭及清朝時期,吏治敗壞,台灣人民不信賴法律及官府,連制法統治都不容易。日本治台時期,一方面對台灣進行法制之西方化,一方面卻也必須考慮在治台初期必須兼顧傳統中國法舊慣及台灣做為殖民地的特別法。日治期間,台灣並雖未真正地西方法化,日本的君主立憲法治政治在台灣並未實施,法治政治在台灣名存實亡,但台灣相較於同一時代的中國,仍是擁有較高的法治水準。戰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頒佈多部法律凍結原有的法律體系,對常態法律體系多有斲傷。掌權者並干預司法、以長期的威權統治危害憲政體制。凡此皆為日後革新的借鏡
2.日本帝國接受台灣之後,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體系,實施近代之訴訟制度,而同時期之中國大陸,清帝國直到1910年才延攬日本學者起草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3.台灣法律首度成文實施於17世紀之荷蘭統治時期,後經過以明律為綱的鄭氏王朝嚴刑峻罰、臺灣清治時期之大清律法、臺灣日治時期的六三法等特別法,至中華民國政府開始統治之後則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法律為主軸
除了成文法律外,依現今文獻考古所知,台灣法律最早出現者者,乃為南島民族一支的台灣原住民族內的不成文法律 台灣原住民法律施行時間不明,不過直到17世紀前後,由荷治時期奪取部分法律施行範圍後就迅速喪失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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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 1939年至1945
西方化始自日治時期 1895年至1945年
其實這題算手下留情了,雖然有不熟悉的公華民國法體系這個名詞。但因為B跟D明顯相衝,就不用考慮另外兩個選項。
剩下的就想想明治維新、皇民化等歷史風向,台灣對日本看齊,法院、法制近代化、西方化在二戰結束前就開始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姑且不論學術與統治階級基本沒有台灣本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