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已逾 5 年,最近 3 年稅後平均淨利為新臺幣 500 萬元,從未發行過公司債; 甲公司有意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1 億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之公司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B)甲公司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但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C)甲公司若得銀行擔保,則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D)甲公司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亦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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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30), C(24), D(19), E(0) #687502

詳解 (共 3 筆)

#1045706
1億×3.5%150%=525萬 因500萬<525萬且無擔保公司債無例外規定,故不得發行 。而500萬>350萬(1億×2.5%×100%)所以可發行有擔保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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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127
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法源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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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702
第 249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 250 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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