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二家公司均以經營自行車製造為主要業務,亦分別設有 3 席
董事及 2 席監察人,且其公司章程皆未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特設任何規定。若張三、李四、王五於
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當選甲公司之董事,其後王五又擬於民國 102 年度受聘擔任乙公司之董事,則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王五於當選乙公司之董事前,應經甲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否則甲公
司得對其行使歸入權
(B)王五於擔任乙公司董事前,應經該二家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C)依經濟部之行政解釋,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東會於決議許可解除王五之競業禁止議案時,該提案
內容得概括性包裹於全體董事之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中,免就王五之具體競業行為個別為之
(D)王五若未事先取得甲公司及乙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則該二家公司之
股東會得以決議,對王五行使歸入權。至於該股東會行使歸入權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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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62), C(12), D(61), E(0) #687506
統計: A(49), B(162), C(12), D(61), E(0) #687506
詳解 (共 3 筆)
#3792923
(A)王五於當選乙公司之董事前,應經甲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否則甲公 司得對其行使歸入權
->錯誤 應更正成股東會決議
(B)王五於擔任乙公司董事前,應經該二家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正確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採事前許可
(C)依經濟部之行政解釋,甲公司及乙公司之股東會於決議許可解除王五之競業禁止議案時,該提案內容得概括性包裹於全體董事之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中,免就王五之具體競業行為個別為之
->錯誤 包裹式申請許可違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要各別董事向股東會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取得股東會許可,而不是用提案內容通過決議規定全部董事都可以做競業行為
(D)王五若未事先取得甲公司及乙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許可,以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則該二家公司之股東會得以決議,對王五行使歸入權。至於該股東會行使歸入權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錯誤 歸入權是股東會以普通決議(1/2出席 1/2決議),競業許可才是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2/3出席 1/2決議)=公司法第20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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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36
由於董事兼充且兩公司又屬同經營業務狀況下,存有利害衝突以及業務機密外洩的危險,應適用公司法第209條規定,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來解除王五董事的競業禁止,由於法條原意為必須「事前」且對具體行為「個別」免除,雖然王五尚未擔任乙公司的董事,但仍然必須事前提出議案。否則僅甲公司通過後,至乙公司擔任董事也會違反到公司法209條,行為仍有效,但公司可召開股東會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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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690
(B)選項,王五都還沒擔任乙公司董事前,要如何經乙公司決議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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