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友人聚餐,飲用不少啤酒。會後甲明知自己已不能安全駕駛,卻騎腳踏車回家,結果不勝酒
力,不慎未注意前方狀況,在路口撞倒行人乙,導致乙受傷。經酒測結果,甲呼氣中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30 毫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B)甲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C)甲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D)甲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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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2), B(5809), C(375), D(1579), E(0) #2354727
統計: A(1662), B(5809), C(375), D(1579), E(0) #2354727
詳解 (共 10 筆)
#4125316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所以腳踏車的部分確實不會構成刑事上的責任喔
132
2
#4077952
小提醒(可能跟考試無關)
腳踏車非動力工具,不會違反刑法,但還是會違反道交法
還是別試圖喝酒騎腳踏車到警察面前繞喔(`・ω・´)
108
2
#4074806
腳踏車非「動力交通工具」
54
0
#4580533
刑法185-3是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題目提及的是「腳踏車」,非刑法規
定之動力交通工具,故不成立本罪
17
0
#4672803
"動力"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