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搶奪步行婦女之皮包,於審判中坦承所為,請求法院宣告緩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可否為緩刑之宣告?
(A)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B)得依其情狀宣告緩刑
(C)得命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後,為緩刑之宣告
(D)得命其提供義務勞務後,為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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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7), B(1263), C(965), D(377), E(0) #2354733

詳解 (共 7 筆)

#4143539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不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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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327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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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657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共 4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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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997
刑法第74條: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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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755

所以是因為2y6m

超過緩刑的2y

所以不得緩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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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760
第 九 章 緩刑       第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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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68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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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210465
未解鎖
緩刑的要件是什麼? 依刑法第74條...
(共 2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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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4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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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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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3146
未解鎖
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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