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員甲值班時,民眾乙前來派出所報案,稱在家中遭配偶毆打,並出具遭毆打之驗傷單,乙表示僅要控告配偶傷害罪;你是所長,本案你指導甲除受理傷害部分外,尚應如何處置?
(A)須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但須徵求乙同意
(B)須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無須徵求乙同意
(C)無須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但須詳載筆錄
(D)無須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填註工作紀錄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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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2383), C(66), D(26), E(0) #2017844
統計: A(442), B(2383), C(66), D(26), E(0) #2017844
詳解 (共 5 筆)
#43598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50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I.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II.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III.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IV.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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