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因欠乙 3 萬元債務無力償還,乃與乙商議共赴飯店住一晚以免除債務,二人於飯店房間內完成性行為即遭警方查獲。你是分局承辦巡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規定,就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A)甲、乙二人係合意行為,均不罰
(B)甲、乙二人均由警察分局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C)甲由警察分局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乙則不罰
(D)甲不罰,乙則由警察分局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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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606), C(28), D(23), E(0) #2017846
統計: A(182), B(2606), C(28), D(23), E(0) #2017846
詳解 (共 5 筆)
#461566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甲、乙2人從事性交易,由警察機關處分3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而且) 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到場通知書)。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甲、乙2人,由警察機關調查、訊問,應即作成處分書。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從事性交易、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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