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下列受理作業程序,何者正確?
(A)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案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B)認有跟騷嫌疑時,受理員警應立即開立書面告誡,並副知分局婦幼業務單位
(C)案件受(處)理人員執行上有疑義或須協助,應立即陳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
(D)刑案之移送或函送資料,應於移送或函送之次月 7 日前,上傳內政部警政署婦幼案件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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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5), C(13), D(7), E(0) #3460836
統計: A(244), B(25), C(13), D(7), E(0) #3460836
詳解 (共 2 筆)
#6499611
處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程序
五、注意事項:
(一)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案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
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員警受理或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應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之跟蹤騷擾案件管理子系
統輸登、建檔及通報或移轉管轄分局。
(三)員警於製作跟蹤騷擾案件相關文書時,被害人及未成年行為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應以代號稱之,並另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附卷。
(四)管轄分局有需其他警察機關協助之必要時,得以公文、傳真或公務電話紀錄等方式請
求協助。
(五)各類資料上傳本署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之時效規定如下:
1.刑案之移送或函送資料:移送或函送之次月五日前。
2.法院或地檢署有關羈押或停止羈押、羈押替代處分及其附條件命令:接獲裁定或命令
後,翌日起七日內。
3.刑案偵審結果:接獲處分書、判決書或裁定後,翌日起五日內。
4.保護令之核發、延長或撤銷:接獲法院裁定或函文後,翌日起五日內。
5.書面告誡及保護令之執行:應於執行之日起七日內。
(六)案件受(處)理人員執行上有疑義或須協助,經諮詢後仍未排除問題之須跨單位或跨
網絡協力案件,由所屬警察局婦幼業務單位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召開實體/視訊會議
討論,共商解決方式;仍未解決者,陳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
(一)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案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
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員警受理或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應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之跟蹤騷擾案件管理子系
統輸登、建檔及通報或移轉管轄分局。
(三)員警於製作跟蹤騷擾案件相關文書時,被害人及未成年行為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應以代號稱之,並另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附卷。
(四)管轄分局有需其他警察機關協助之必要時,得以公文、傳真或公務電話紀錄等方式請
求協助。
(五)各類資料上傳本署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之時效規定如下:
1.刑案之移送或函送資料:移送或函送之次月五日前。
2.法院或地檢署有關羈押或停止羈押、羈押替代處分及其附條件命令:接獲裁定或命令
後,翌日起七日內。
3.刑案偵審結果:接獲處分書、判決書或裁定後,翌日起五日內。
4.保護令之核發、延長或撤銷:接獲法院裁定或函文後,翌日起五日內。
5.書面告誡及保護令之執行:應於執行之日起七日內。
(六)案件受(處)理人員執行上有疑義或須協助,經諮詢後仍未排除問題之須跨單位或跨
網絡協力案件,由所屬警察局婦幼業務單位啟動緊急應變小組,召開實體/視訊會議
討論,共商解決方式;仍未解決者,陳報中央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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