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通知犯罪嫌疑人其到場接受詢問,下列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
於通知的相關規定,何者有誤?
(A)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B)通知應到之日、時及處所時,應顧及被通知人之身分、職業
(C)犯罪嫌疑人其選任之辯護人於指定時、地未到場者,於等候辯護人 2 小時後,得直接詢問
(D)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且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
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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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6), C(993), D(28), E(0) #2017889
統計: A(4), B(26), C(993), D(28), E(0) #2017889
詳解 (共 6 筆)
#4700110
等候辯護人時間4小時,是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24小時內要移送該管法院的法定障礙時間(刑訴93-1)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渠選任之辯護人理應要跟著當事人一起來的啊
換個角度想,會給4小時的等候時間乃因事起突然,而警方用通知的方式聯繫犯罪嫌疑人,渠應有充分的準備時間,無需再給予等候辯護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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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236
依據警察偵查手冊102條:
通知犯罪嫌疑人應到之日、時及處所時,應顧及被通知人之身分、職業等。
對前項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其選任之辯護人於指定時、地未到場者,仍得即時詢問。
對前項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其選任之辯護人於指定時、地未到場者,仍得即時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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