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實施搜索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得核發搜索票
(B)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惟不得擴及於所使用之交
通工具
(C)司法警察執行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D)司法警察官於偵查中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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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 C(957), D(39), E(0) #2017896
統計: A(11), B(24), C(957), D(39), E(0) #2017896
詳解 (共 2 筆)
#3667134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3項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A 只有法官可以核發搜索票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B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B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D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D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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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199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係緊急狀況對「人」之搜索(不及於非目視所及之物);第二項則是專屬於檢察官對犯罪證據之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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