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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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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試題詳解
2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 不得為之?
(A)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B)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C)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D)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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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21), D(0), E(0) #2966414
私人筆記 (共 1 筆)
于神
2022/10/31
私人筆記#4664736
未解鎖
稅捐稽徵法第5-1條第2項:與外國政府或...
(共 2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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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下列何種稅捐之徵收,在我國法制中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但不適用稅捐稽徵法? (A)房屋稅 (B)貨物稅 (C)關稅 (D)遺產稅
#2966413
3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構成稅捐稽徵法設有處罰明文之「詐術逃 漏稅捐」罪,學說上或稱「租稅詐欺」。關於租稅詐欺,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租稅詐欺,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要素 (B)詐術逃漏稅捐罪,並非刑法 339 條普通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C)租稅詐欺僅限於逃漏國稅,地方稅不在處罰範圍內 (D)租稅詐欺之究辦,應當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2966415
4 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但是下列何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A)房屋稅(B)契稅 (C)加值型營業稅 (D)個人綜合所得稅
#2966416
5 根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得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出境 (B)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從事奢侈消費 (C)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民法第 244 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訴權之訴訟 (D)由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就欠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2966417
6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 稅請求權」 。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B)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C)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 請求退稅 (D)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2966418
7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 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稱「確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繼承人者 (B)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C)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D)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2966419
8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A)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兵役,稅捐文書向其配偶送達 (B)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C)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D)以房東作為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因該房屋正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稅之稅單送達於房 屋之使用人即房客
#2966420
9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或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稅 捐稽徵之協力義務者,機關得進行推計。關於推計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推計所確定之應稅事實,為真正之事實 (B)推計之結果,應當盡可能接近實質之真實 (C)推計之結果,得以作為納稅義務人依所漏稅額裁罰之計算基礎 (D)推計之進行,均應當報請上級稅捐稽徵機關核准
#2966421
10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 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關於租稅規避之說明,下 列何者正確? (A)租稅規避為違法行為 (B)租稅規避所造成者,為租稅逃漏之結果 (C)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 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 不得處罰 (D)針對租稅規避事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2966422
11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 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 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A)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B)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C)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D)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2966423
相關試卷
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15675
2023 年 · #115675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2022 年 · #109664
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2751
2021 年 · #10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