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國籍之回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B)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
(C)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10 年內,不得任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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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6), C(64), D(618), E(0) #2790573
統計: A(27), B(36), C(64), D(618), E(0) #2790573
詳解 (共 6 筆)
#5242242
歸化10年
回復3年
喪失國籍證明1年
撤銷國籍 知悉2年 逾5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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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017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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