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A)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B)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D)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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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16), C(7), D(1), E(0) #2790580
統計: A(99), B(616), C(7), D(1), E(0) #2790580
詳解 (共 4 筆)
#5191187
(A)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X)
→§16 出境 2年 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O)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X)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X)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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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305
戶籍法§16
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II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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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156
戶籍法
第 16 條
1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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