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A)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B)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D)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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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16), C(7), D(1), E(0) #2790580

詳解 (共 4 筆)

#5191187

(A)受聘至美國電影公司工作,出境 6 個月。 (X)

    →§16 出境 2 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工作移住臺中,遷出原鎮 6 個月。 (O)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遷出原市 6 個月。 (X)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法律另有規定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因服兵役,遷出原鄉 6 個月。 (X)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它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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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305
戶籍法§16
I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II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III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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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16 Ⅰ遷出原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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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156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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