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 C 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屋及 C 樹均屬甲所有
(B)B 屋及 C 樹均屬乙所有
(C)B 屋屬甲所有,C 樹屬乙所有
(D)B 屋屬乙所有,C 樹屬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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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6), C(338), D(41), E(0) #906368
統計: A(12), B(36), C(338), D(41), E(0) #906368
詳解 (共 5 筆)
#1434568
民法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B屋用1項,係獨立之物,由起造人原始取得;C樹用2項,屬於土地構成部分,由地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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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571
(C)B 屋屬甲所有
85年台上字第100號
因自己出資而建築之房屋,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亦與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經登記始取得其所有權者不同。
民法第 758 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C)C 樹屬乙所有
民法第 66 條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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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要注意,無權占用事除了土地要還已外,也需要支付賠償。民法第179條有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在無權占用土地的案件,除了前述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以外,有另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可以請求無權使用的人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換句話說,法律上你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或房屋,因為這樣有了不用付租金的利益,屬於一種不當得利,也讓實際所有權人無法使用土地或房屋,因此所有權人可以向你要這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合法使用權如承租戶、地上權人等)的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在法律上又稱為無權占有,依民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權占用之人請求返還土地,若同時有無權建築房屋的情形,所有權人同樣也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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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4
乙可向甲請求拆除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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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11
請問法條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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