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違憲?
(A)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B)對應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先經法院審判,治安機關即暫予收容
(C)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D)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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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124), C(4636), D(788), E(0) #2572511
統計: A(84), B(1124), C(4636), D(788), E(0) #2572511
詳解 (共 10 筆)
#4471129
B選項可參考釋字第708號
以下節錄內容:
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移民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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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833
補充708 為了快速送人出去 把人收容不用經過法院審判 若超過15天 就要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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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957
釋字710
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仍應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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