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有關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B)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程序表決之
(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
(D)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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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 B(3823), C(1002), D(870), E(0) #2572513

詳解 (共 10 筆)

#4471168

1、不記名

 同意、緊急命令、彈劾(總統、副總統)

 2、記名

 覆議、不信任案、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憲提案J499,地方議長之選舉J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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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674

記名投票:


不信任案(1/3人,72小時+48小時)


行政院窒礙難行覆議案(15日,1/2人)


正副總統罷免案(1/4+2/3,人民1/2+1/2)


立法院正副院長互選


地方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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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538
釋字735 節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前段,下稱系爭憲法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後段)」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第一號說明參照)。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系爭憲法規定乃規範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乃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固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
惟仍應注意符合系爭憲法規定所示,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自屬當然,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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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239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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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610
1、不記名: (同意彈劾命令)
同意、緊急命令、彈劾(總統、副總統)
 2、記名:(覆議不罷修)
覆議、不信任案、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憲提案、地方議長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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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6864
不信任案是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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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502
依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有關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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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959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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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049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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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01
依司法院釋字第735號解釋,有關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
(B)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程序表決之❌記名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C)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關於不信任案提出、進行審議程序之規定,屬立法院國會自律事項✔️
(D) 不信任案制度係為建立政黨黨紀,化解政治僵局,落實責任政治,並具穩定政治之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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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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