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意義與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際法以習慣及條約為主要淵源
(B)國際法無強制力,並非法律
(C)國際法的制裁機關與制裁方法,較國內法不完備
(D)聯合國憲章為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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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4260), C(485), D(180), E(0) #2455737
統計: A(566), B(4260), C(485), D(180), E(0) #2455737
詳解 (共 7 筆)
#4291204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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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784
A
國際法的法源包括:(1)條約(conventions)、(2)習慣(custom)、(3)一般法律原則(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4)判決、學說。前三項為「主要法源(principle sources)」,可作為國際法的依據、第四項「輔助法源(subsidiary sources)」,僅能補充主要法源主張。
B
在一個國家當中,人與人之間若發生糾紛、或為了維護人群之間的秩序,因此有國內法存在的必要,對人與人間的關係作規範;而由於國際社會日趨複雜,以及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結果,若糾紛發生在國與國家之間,同樣需要法律存在,以維護國際社會的秩序。所以可以知道,「國際法」就是國家間的行為規則,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規則。
原則上,國際法要經過各國自願性的同意,才會對該國產生拘束力。也因為國際社會沒有所謂的「國際立法院」的存在,因此國際法的形塑要透過尋找「法源(sources))」,也就是法律的來源,作為國家行為的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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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476
(B) 國際法不一定有強制力(相對強制力),並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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