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事業,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
投資哪類型態組織
(A)無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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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22), C(20), D(4236), E(0) #3039026
統計: A(7), B(222), C(20), D(4236), E(0) #3039026
詳解 (共 4 筆)
#5943258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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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490
詳細說明:
依據《農會法》第五條的規定,針對各級農會辦理第四條所列事業的共同投資形式有明確規範:
•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當五個以上農會決定共同投資以辦理其任務(農會法第四條所列事業)時,他們可以組織的法人型態是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該條文亦提到,如果這項投資屬於重大投資事項,則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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