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那些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A)依法對公務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的決定
(B)決
定舉行聽證的事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明確
(D)為避免相對人潛逃出境之決
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18), B(391), C(109), D(81), E(0) #229647
統計: A(5218), B(391), C(109), D(81), E(0) #229647
詳解 (共 6 筆)
#748860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38
0
#804067
「聽證」比「陳述意見」程序更周延,故無須再給予陳述意見。(請參102條)
19
0
#711921
回二樓,決定[舉行]聽證事項,職權決定即可。
6
0
#290127
考績上的救濟 即是意見陳述的一種
4
0
#2794895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已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外,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3
0
#290155
舉行聽證不就是要改善公眾關係讓政府和人民做溝通ㄇ
這不算是陳述意見的方式ㄇ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