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關中華郵政公司應負擔遞送普及服務之郵件種類,下列何者錯誤?
(A)經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B)單件不逾2公斤之函件
(C)單件不逾20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公分之快捷郵件
(D)單件不逾20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公分之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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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82), C(4528), D(207), E(0) #2764408

詳解 (共 5 筆)

#5595936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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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896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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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307
尺寸限制:最小尺寸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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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596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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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926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客戶服務專區 - 國內快捷 (post.gov.tw)

國內快捷郵件每件限重20公斤。
尺寸限制:最小尺寸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 (14×9公分)。
                    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不得小於17公分,
                    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10公分。
                    最大尺寸任何一邊均不得超過100公分,長+寬+高總
                    和不得 逾1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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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9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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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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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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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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