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關中華郵政公司應負擔遞送普及服務之郵件種類,下列何者錯誤?
(A)經交通部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B)單件不逾2公斤之函件
(C)單件不逾20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公分之快捷郵件
(D)單件不逾20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公分之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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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82), C(4528), D(207), E(0) #2764408
統計: A(264), B(382), C(4528), D(207), E(0) #2764408
詳解 (共 5 筆)
#5978596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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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926
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客戶服務專區 - 國內快捷 (post.gov.tw)
國內快捷郵件每件限重20公斤。
尺寸限制:最小尺寸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 (14×9公分)。
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不得小於17公分,
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10公分。
最大尺寸任何一邊均不得超過100公分,長+寬+高總
和不得 逾1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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