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B)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
備
(C)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
鄰近郵局補付欠資後投遞
(D)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
地面層補付欠資後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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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95), C(4519), D(362), E(0) #2764411
統計: A(103), B(95), C(4519), D(362), E(0) #2764411
詳解 (共 5 筆)
#5978600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4 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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