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非僅處行政罰鍰,而須處以拘役或罰金?
(A)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或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B)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C)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D)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郵政專營之文件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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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19), C(5158), D(429), E(0) #2764413
統計: A(100), B(419), C(5158), D(429), E(0) #2764413
詳解 (共 4 筆)
#583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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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或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第 45 條
(A) 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或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第 45 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B)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第 39 條
(C)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D) 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郵政專營之文件為營業者
(B)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第 39 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40 條
1.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2.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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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60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8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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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4560
以下是行政罰
1,誤收故意不還:2千-1萬
2,違反專營:20萬-100萬,按次,通知立停
3,違反商標:2萬-10萬,按次,限期改善
4,違反發行類似郵票:2萬-10萬,按次
5,妨礙場所檢查:2萬-10萬,按次
6,輔載業者無故拒運or故意延誤:2萬-10萬,按次
其他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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