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於捷運車站前無預警將乙頭上所綁之馬尾以利剪剪下後逃逸,請問甲可能成立何罪?
(A) 傷害未遂罪
(B) 毀損罪
(C) 強制罪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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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324), C(1072), D(298), E(0) #396330
統計: A(116), B(324), C(1072), D(298), E(0) #396330
詳解 (共 10 筆)
#808196
乙沒有忍受甲該行為之義務,甲為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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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322
另一般人之頭髮指甲,不入動產之列,也非人體器官,不論傷害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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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310
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三,即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毀棄、損壞』乃對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毀棄之概念為「銷毀」和「廢棄」。「銷毀」即指使物永久喪失存在之行為;「廢棄」即指使他人永久喪失對物之持有行為。前者如將物燒掉;後者如將物投入大海。 損壞之概念為破壞物本身之外在形體或結構的行為,較原來的狀態有不良的改變。如將他人之衣物撕破。『致令不堪用』乃指對物本身之功能性予以侵害。致令不堪用之概念乃使物喪失其原有功能(實質效用)的行為,並不需以物全部效用喪失為必要,僅須使物的主要功能喪失即可。如將不防水的手錶泡在水中。『 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可該當毀損罪。蓋因毀棄損壞並不必然影響致物之功能,而致令不堪用並不必然使物之外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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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81
傷害罪無未遂處罰
毀損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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