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視覺障礙是指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 仍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為何?
(A)視力未達0.1或視野在十度以內者
(B)視力未達0.2或視野在十度以內者
(C)視力未達0.2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D)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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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 C(141), D(1871), E(0) #44775

詳解 (共 1 筆)

#105835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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