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物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不需辦理登記?
(A)耕作權
(B)永佃權
(C)典權
(D)動產質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3), C(20), D(449), E(0) #969231
統計: A(13), B(13), C(20), D(449), E(0) #969231
詳解 (共 1 筆)
#1264926
土地登記規則
第4條
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B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C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A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Ⅱ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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