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所訂,下列何種登記不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A)土地總登記
(B)法定地上 權登記
(C)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
(D)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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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2), C(486), D(20), E(0) #969233

詳解 (共 1 筆)

#1264932

土地登記規則

第27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A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D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B
十、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3項、第73-1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133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824-1條第4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859-4條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870-1條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906-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913條第2項、第923條第2項或第924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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