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基金保管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並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B)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
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C)投資基金產生投資虧損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追償
(D)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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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0), C(1352), D(213), E(0) #1812832
統計: A(1), B(20), C(1352), D(213), E(0) #1812832
詳解 (共 3 筆)
#3012351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非損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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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893
故意才能追回錢的不包括沒獲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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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688
(C) 投資基金產生虧損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投信事業追償
投信事業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基金保管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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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 (B)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 (C)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基金保管機構)追償。
- (D)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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