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A) 營業保證金依法原則上得隨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
(B)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C) 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D) 經紀業申請解散而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者,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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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9), B(16), C(19), D(38), E(0) #44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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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55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9 條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
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
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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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0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9條

營業保證金獨立原則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消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兩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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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5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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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條規章會跳來跳去的,沒有理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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