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除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外,凡自行停止營業累計達三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B)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依法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依法經紀業得視狀況予以拒絕
(D) 外國人依規定不得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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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781), C(45), D(25), E(0) #444366

詳解 (共 2 筆)

#930267
第 30 條 (A)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B)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
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 條 (C)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第 6 條 (D)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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