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小李有嚼食檳榔習慣,且不小心從捷運車站外直接嚼食檳榔進入捷運車站,並隨地吐檳榔汁, 經民眾向捷運站務人員檢舉查獲,此時應罰鍰多少?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D)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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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31), C(7), D(1), E(0) #239339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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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參考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20001&fl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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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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