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得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申請國際註冊 之商標為:
(A)在原屬國已申請註冊之商標。
(B)在原屬國已註冊之商標。
(C)在原屬國已使用之商標。
(D)已跨國使用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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