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合夥企業的敍述,下列何者有誤?
(A)由二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
(B)債權人得向任何一位合夥人求償全部債務
(C)每一位合夥人所負擔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
(D)每一位合夥人依出資比例分享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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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1), C(223), D(11), E(0) #2778773

詳解 (共 2 筆)

#5175398

合夥企業是由2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資經營,對於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業務共同執行並共負盈虧與風險,損益依照比例分配。

形式上是屬於「私人」企業,而且「不具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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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196
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通常負有「連帶無限責任」,也就是說,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負責,而不是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位合夥人追償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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