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針對智能障礙者,下列何者的敘述是正確的?
(A)智能障礙兒童和正常兒童的發展,不論在發展速度或順序上都有明顯差異
(B)智能障礙者生活上的障礙,可由社會支持系
統的提供而得到改善
(C)學齡階段智能障礙兒童都可領取教育代金
(D)智能障礙兒童因判斷能力較弱較容易出狀況,因此應
減少在社區活動的機會。
統計: A(196), B(1387), C(24), D(13), E(0) #112375
詳解 (共 6 筆)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高市府四維教特字第1000057196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以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局。
第三條 學籍設於本市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須在家教育或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得申請教育代金補助。
第四條 教育代金補助金額,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每月按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一覽表所定家長負擔金額補助,並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五條 申請教育代金補助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四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鑑定證明文件,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經學校彙整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申請資格喪失或變更。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處分;其屬申請資格變更者,主管機關並應另為處分。
核發教育代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以桃園縣為例)
二、申請資格:
(一) 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全戶設籍本縣並有定居事實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租賃者,檢附租賃證明】)。
(二) 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三) 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一、本要點所稱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 重度智能不足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 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 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不足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 重度自閉症、重器障、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 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無法到校上課的學生,通常為在家教育班。